(2021年修訂核準稿)
浙江警察學院前身為1949年5月建立的杭州市軍管會人民警察訓練班,1950年改建為浙江省公安干部學校。1978年開始中專學歷教育,對外稱浙江省公安學校(1982年中專學歷教育單獨劃出,建立浙江省人民警察學校)。1985年創辦大專學歷教育,建立浙江公安??茖W校,1994年更名為浙江公安高等??茖W校(2000年浙江省人民警察學校并入)。2007年3月,經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升格更名為浙江警察學院。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行為,使學校各項辦學活動有章可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警察學院,中文簡稱“浙警院”;英文名稱為Zhejiang Police College,縮寫為ZJPC。學校網址為http://www.jetpackqt.com。
第三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為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555號?,F有兩個校區,濱江校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555號,臨安校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錦北街道大學路1949號。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自主調整校區功能。
第四條 學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浙江省公安廳,教育教學業務主管部門是浙江省教育廳。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忠實踐行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總要求,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學校以“建成領先各省、享譽各界的現代化公安院?!睘檫h景目標,堅定走高質量內涵式有特色發展路徑,堅持政治建校、從嚴治校,堅持以學生為中心、以教師為根本,堅持根植行業、服務實戰,貫徹《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實行警務化管理,努力培養輸送忠誠可靠、智勇雙全的高素質警務人才。
第六條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公安本科學歷教育、研究生學歷教育,承擔在職民警培訓、公安理論研究和重大活動安全保衛等職責,同時開展其他類型教育和培訓,為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為公安工作現代化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七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運行機制,維護辦學秩序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師生員工應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八條 學校主要職能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人才培養是學校的中心任務,學校的各項政策制度、資源服務應突出教育教學的中心地位,不斷推進教育教學改革,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公安工作需求、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章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擇優招生。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為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位。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公安機關及社會需求,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學校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警察教育訓練機構等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實行績效評價考核。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與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第十七條 學校建設具有警察特色的大學文化,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警察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會采用表決方式作出決定,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開展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依據有關規定聘任教師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四)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五)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六)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八)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警察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機關批準,按照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內部黨政職能機構、教輔服務機構、群團組織和其他機構。按照有利于人才培養、學科發展的原則,設置教學系(部、院)。
學院可依法變更、撤銷學校內設機構,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機構職能。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根據需要,學??梢云刚埿M鈱<乙约坝嘘P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產生。
學校下列事項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一)學科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等的設置;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置教學指導工作委員會。教學指導工作委員會接受學校委托,開展學校教學指導、評議、監督和咨詢等工作,包括:
(一)指導思政教學改革;指導開展一流本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等;
(二)評議重大教學改革建設項目立項、優秀教學成果項目推薦;
(三)監督教學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和有效執行;監督教學質量內控措施的成效評價;監督人才培養質量、教風、學風和教學管理部門工作等;
(四)咨詢公安高等教育教學發展與政策研究;咨詢教學成果總結提煉和推廣工作等。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代表組成,教學、科研人員代表從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中遴選。各學院(系、部)設學位評定分委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訂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工作細則;對各系部提出的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進行復審,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銷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負責處理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行為;審定各分委員會成員名單,作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檢查、指導各分委員會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學校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等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與教職員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參與評議學校各級黨政負責人;民主評議學校各項工作,監督學校章程、重要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學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和科學研究任務需要而設置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機構,其負責人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六條 具備人民警察身份的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警銜制度,列入公務員法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評聘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活動中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培訓進修、國內外訪學、下基層鍛煉等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警銜晉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依法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公安教育事業,敬業愛崗,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警務化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依法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師教學發展中心,以提升教師的業務水平、教學能力為目標,組織開展教師教學能力培訓、教學咨詢等活動,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師德失范、違反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救濟機制,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客座教授、名譽教授、特聘教授、特聘警務教官、駐校教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或合同、協議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相應條件和幫助。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警務實踐、勤工助學等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自主開展或參與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四)公平獲得國內外學習深造或交流的機會;
(五)獲得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按學校規定標準完成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按規定獲得各級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
(六)按照國家、省政府、學校相關規定和程序,申請和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蚪逃姓块T提出申訴;對學?;蚪搪毠で址钙浜戏嘁娴男袨?,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重大活動安全保衛、實習等公安實踐活動期間,因參與警務活動發生傷亡的,參照人民警察有關規定享受撫恤等待遇。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警務化管理規定,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努力學習,認真完成規定學業,遵守學術道德和規范;
(四)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培養、獎懲及授予學歷、學位證書等,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詢與教育、危機干預等,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規范學生申訴處理程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范圍內按章程開展活動,保障學生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及其他無學籍的受教育者是學校的學員,依照學校相關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上級補助和培訓業務等其他收入為輔,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五十三條 學校財務實行“依法依規、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自覺接受監督、審計,堅持勤儉辦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學校建設發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合理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護并合理利用學校聲譽、校名和自有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六條 學校積極推進后勤專業化與社會化改革,為全校師生教學、科研等提供保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推進協同創新,為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廣泛爭取社會對學校建設發展的支持。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接受舉辦者與社會的監督與評價,按規定實行校務信息公開,及時對外發布校務信息。
第五十九條 學校強化與公安機關、高等院校、企業的溝通與合作,以校局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教學與實戰共同體建設等為平臺,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實現警教融合、協同育人。
第六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積極開展教育援藏、援外培訓和其他教育援助任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以及曾被學校聘為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特聘警務教官、駐校教官等榮譽職銜或授予榮譽學位的社會人士。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校友工作,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發展作貢獻。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忠誠、嚴謹、團結、獻身”。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紅底白字,左上方為校標,校名位于校旗中間區域,校名字體為毛澤東草書集字。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標由內外環形構成,內環以學?!爸艺\”雕塑為主形,雕塑下方為波浪形曲線,外環由中英文校名及橄欖枝組成,色彩為藏青色。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26日。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后,報省公安廳同意、省教育廳核準。
第六十八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與終止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按照程序修訂章程。修訂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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